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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夏天,在倫敦舉行的會議,決定了對二次世界大戰罪責的追訴,在國際法裏有了新的定義。而最先實施的是針對歐洲戰區的紐倫堡大審。

 

『德國紐倫堡大審將戰犯分為三種類型,分別為:甲級的違反和平罪、乙級的普通戰爭罪、丙級的違反人道罪,東京審判的甲級戰犯係指那些負責計劃並執行日本「侵略性」戰爭的人,但他們不見得親手執行計劃中的骯髒事。……乙丙級有乙級「普通戰爭罪」(強暴、謀殺、非法監禁、虐待戰俘等)和丙級「違反人道罪」,丙級的罪行在法律上有些許不尋常,也不像甲級戰爭罪行那樣明確。…..*

 

……制定丙級「違反人道罪」,正是為了起訴那些犯下種族滅絕罪卻能躲過制裁的人。日本軍方並未像納粹一樣採取種族滅絕政策,所以乙級戰犯就定義那些負責指揮的人,丙級戰犯則是實際執行戰爭任務者,然而大多數的被告都是以合併的「乙丙級」罪名遭到起訴。』*

 

在東亞,由盟軍主持的東京審判是唯一審判甲級戰犯的法庭。至於乙丙級的戰犯,除了中國之外,其他地區都由原殖民地母國主持。

 

就亞洲戰區而言,根據統計,東京審判的甲級戰犯共有28名被告:2名在審判期間死亡,1名因精神衰弱未起訴,7名絞刑,16位終身監禁,2位有期徒刑;至於散在各地進行的乙丙級戰犯的審判,共有6,763名被告,984名處死,3464名判刑,2,035名無罪。

 

相對於戰爭所引起的巨大死亡量,據估計在亞洲戰區光中國就死了1,800萬人(日本死了約200萬人),經審判只處死不到1,000人,就可以知道所謂透過國際法所追求的戰爭責任,是多麼薄弱的「正義」了。

 

在日本宣布無條件投降時,以中國戰區為例,其實大部分的地區都還在日軍的控制之下。蔣介石宣布「以德報怨」的政策,呼籲寬待日本人。但是,在中國的日本軍人都還不覺得戰敗了,因為他們在戰場上還真的沒有真正輸給國民黨的軍隊。國民黨政府為了向國際社會展示中國也可以和西方盟國一樣平起平坐,所以依照國際法審判乙丙級的戰犯。但是當時國共相爭正熾,國民黨怕日本軍方在中國的勢力被中共所利用,因此對乙丙級戰犯的審判是有選擇性。

 

其中最明顯的例子是對岡村寧次的審判。

 

在日本1945815日宣佈投降之後,岡村寧次和國民黨的將官有密切的往來,基本上他可以坐黑頭轎車自由進出南京城,而且用無線電直接指揮郊外的日本軍隊。國民黨政府是接到很多抱怨之後,不得不在194877日對岡村寧次發出傳票,然後在1949126日草草完成「無罪」的判決,任其搭船離開中國返回日本。(1949430日共產黨就進佔南京了)

 

岡村寧次是日本中國派遣軍總指揮,日軍執行「殺光、搶光、燒光」的「三光政策」就是出於他的規劃。而且據說他也是提出用「慰安婦」來穩定軍心的高級將領之一。但是國民黨為了保存對抗共產黨的實力,借用岡村寧次的軍隊暫時穩定局勢,居然便宜行事縱放了這樣的乙丙級戰犯。

 

其次是在山西的日軍第一軍,一共59,000人,居然直接歸在閻錫山的手下,幫助抵擋共產黨的軍隊呢!

 

1949年李宗仁為代總統,蔣介石雖然已經下野,但依舊還有權力,他派曹士澂去日本召募日本皇軍,幫他打國共戰爭。結果一到日本,曹士澂就見了岡村寧次,擬定了計劃成立「白團」,由日本軍官組成,偷渡到台灣,後來安置在台北北投,協助國民黨訓練國民黨的軍官。

 

1952428日,簽訂了《舊金山合約》,先前被中國(國民黨)定罪移押回日本服刑的日本戰犯,在當年85日依約獲得了釋放。(依照《舊金山合約》,移押回日本服刑的日本戰犯,必須得到原審判國的同意才能改變刑期。當時在台灣的中國國民黨代表中國同意全部予以釋放)

 

1950年夏天,蘇聯把關押長達5年約一千名戰俘移交給中國共產黨。蘇聯特別挑選日本帝國的管理階層,『前滿洲國立法及司法機構成員、軍人、警察、南滿鐵路警察、日本憲兵和其他其他附屬單位的成員。』中國共產黨非常寛待這批戰俘,讓他們基本上吃好睡好,在1062人中,只有45人判刑,無人處死。

 

在中國共產黨的審判庭上,幾乎所有的被告都痛哭流涕懺悔承認有罪,這和幾年前中國國民黨對乙丙级戰犯審判時一律否認有罪的狀況,非常不同。『日本政府也積極面談了許多從中國遣回的日本戰俘並擬定了紀錄報告,這讓人特別留意到這些戰俘在被遣送回日本後異口同聲譴責戰爭並頌揚和平,不但對自己的行為表示痛悔、公開道歉,同時希望能夠為促進未來的中日關係畫一份心力。……*

 

周恩來在1956628日的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上做了相關的報告,『…..他在演講中宣布瀋陽的日本戰犯審判已經開始,並且解釋中國所採取的寛大處理政策…..因為中國希望這些人回到日本之後能夠說明日本帝國犯下的錯誤,並教育他們國家的人民,日本帝國究竟對中國做了些什麼。…..中國希望結束這段不幸的經驗,然後重新為中日友誼開闢一條新的道路。….*

 

中國國民黨和中國共產黨,都利用了審判日本戰犯的機會,向國際社會展現能跟盟國一樣行使國際法,彰顯自己的黨派對中國的主權,可以說都用盡了心機。而由今看來,中國共產黨似乎技高一籌。

 

……無論在軍事史學或法學上,對於發動戰爭的道德理由及戰爭過程中有哪些行為是法上可接受的,都已有大量著作進行錯綜複雜的論辯,也各自形成法律上彼此區隔的範疇。日本戰犯的審判皆觸及了前述兩種類別,但日本皇軍和中國國民黨在戰後所發展出來的關係卻指出還有第三種範疇,亦即「戰後的用途」,而這第三種範疇也以無法預見的方式影響了前兩種在東亞的詮釋,甚至與這些敘事通常被描繪的方式大相逕庭。』*

 

第三種範疇的「戰後的用途」,就是中國國民黨在戰後繼續留用敵對的日軍來對付對手共產黨,並在戰犯的審判中輕輕放過能幫助國民黨的日本將官,甚至邀請那些將官去台灣訓練國民黨的軍官。對中國共產黨而言,則是一個統戰洗腦戰俘、戰犯的絕佳機會,對外宣傳共產黨的寬容道德高地。

 

……國民黨和共產黨都在戰後把這些審判當作工具,用以向世界表明自己是自由而非集權國家。同樣地,公開審判日本人,亦是強調中國對國內司法權威的重要手段,這種作法也可以轉移公眾對日本占領期間所發生的通敵行為的注意力。』*

 

所以,在乙丙級審判中輕判、重判、誤判、縱判難免。岡山寧次能夠逃避制裁,只是其中一比較引人注目的例子而已。

 

…..在歷史的層面上,…..日本政府推動了「國家無答責原則」的概念,……源自明治憲法的型態並沒有任何具體法律或條文指明官僚的責任,因此無法針對個人的罪行在法律上追究政府官員本身。…..本質上,只要以國家之名行事就能享有充分的保護。而軍隊所犯下的罪行在法律詮釋上也是相似的,….

 

「國家無答責原則」是從「日本帝國法律」的角度,來對日本發動戰爭的人員免責的一種自圓其說。對外發動戰爭,就得回到國際法的範疇。罪責的追訴,因為在二次大戰中納粹對猶太人的屠殺使得基本人權受到了重視,國際法因此在1945年才有了更明確的相關定義,也就是甲、乙、丙級戰犯的定義。

 

日本人一般認為東京審判的人是罪有應得,但對日本乙丙級戰犯的審判,則有人會覺得是勝利者的正義,因為盟軍也犯下相似的犯行,譬如無差別的轟炸和丟下原子彈,但並未用同一個標準來要求。想想並非完全沒有道理。

 

…..若了解戰犯法庭無法預知的特性,堅持在這種情境下進行戰犯審判就更加令人困惑不解,因為法庭很可能會以證據不足或者控方無法充分證明為由宣判知名戰犯無罪。普林斯頓大學教授蓋瑞·巴斯對此提出解釋,認為國家之所以舉行戰犯審判,「乃受制於某種原則性的思維」。他把這種信念稱為「法條主義」(legalism),因為個別國家的領導人傾向相信國際法具備「公理」(is right)……*

 

『巴斯也像漢娜·鄂蘭等學者那樣對於歷史上大多數的屠殺事件有相似的評論,他認為並不存在所謂適當的懲罰,…..

 

戰犯審判的隨機性、選擇性、不確定性,使得透過戰犯審判要實現的「正義」變得緣木求魚了。那麼戰犯審判的真正意義為何呢?『……在於減少以武力作為國家交流的手段,並提倡戰後以和解及和平為基礎的互動,這才是真正向前邁進了一大步。』*

 

歐洲大陸在二次世界大戰之後,成立了國與國之間關係更緊密的歐盟,透過理性文明的溝通,有效預防了戰爭的發生。東南亞的國家模仿成立了東南亞國協,雖然比較鬆散,但也增加了相互的對話,像早期的歐洲共同市場。那麼東亞呢?東亞各國,包含台灣,終極的安全,如何避免戰爭,是不是應該從這樣的戰略高度來思考呢?

 

 

 

*:《從人到鬼 從鬼到人》,顧若鵬 著,江威儀 譯,陳冠任審訂

 

202/1/31 從人到鬼 從鬼到人 Damak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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