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美國法院的紀錄,『人類的錯誤認識和記憶會造成有瑕疵的證人證詞,這是冤錯案的一個最大原因。在美國透過DNA鑑定平反的325個案件中,有235件(72%)牽涉到證人指認錯誤。排名第2的冤案成因則是不正確的鑑識證詞,相對少了許多,總計為154件(約47%)......』*。排名第3的是不實自白/認罪的88件(27%),最末的是線民/告密者造成的有45件(14%)。
冤錯案往往造成無辜者被平白關上幾十年,終身監禁,甚至處死,是很可怕,很令人遺憾的事。這些事在重視民權的美國持續發生,令人感到十分不可思議。
作者馬克·戈希,原本曾任檢察官,退休之後投入援救無辜入獄者的活動,依自己從檢警體制內走到體制外的經驗與感受,把冤錯獄的問題成因和解決方法寫成了《審判的人性弱點》一書,令人看了驚心動魄。
透過DNA平反第二多的案件,因不正確的鑑識證詞所造成的冤錯獄。
看過CSI犯罪現場影片的人,對檢警將案情抽絲剝繭,並用「先進科學」的鑑識技術,鐵證如山地把罪犯定罪的情節,一定是印象深刻。
而其實,目前唯一最可靠的技術,是DNA的鑑定。『......過去的刑事司法制度所採用、現在仍繼續使用的大部分鑑識方式,都不是根據一些能夠掌握錯誤率的科學原則。......包括咬痕證詞(專業宣稱嫌犯的牙齒與被害人屍體上的咬痕相符)、鞋印比對證詞(專家宣稱犯罪現場泥地上留下來的鞋印與被害人的鞋印相符)、射擊殘跡證詞(專家宣稱槍擊案發後在嫌犯的衣服上找到射撃殘跡)、胎痕比對證詞、彈道指紋證詞(專家宣稱犯罪現場的子彈是從嫌犯的槍𥚃射出來的)、指紋證詞中的手指凹凸紋分析,還有許多其他所謂的鑑識「科學」。』*
美國國家科學院,曾經評估了各種鑑識的方法,唯一合格的是DNA的鑑定,對其他鑑識方法的科學基礎則是感到懷疑,因此建議成立獨立的鑑識科學研究所,『......建立指導方針和制定規則,以確保法庭內的所有鑑識證詞都是根據科學,能夠確知錯誤率,而且要有認可的標準,以保證所有這類證據的正確性和可靠性。它還建議所有犯罪鑑識實驗室都不要再交由執法機構或者檢察官辦公室控制,而是要完全獨立,也要想出一些辦法消除目前這個領域的確認偏誤。它也提出一些改善方法,例如當專家要判斷犯罪現場的指紋是否時,必須提供六個不同人的指紋給他(不能只有嫌犯的指紋),而且不能夠透露「正確」答案,以免造成專家的偏誤。』*
然而,美國國家科學院的建議,並未受到重視。
透過DNA平反案件數最多的,是由人類的錯誤認識和記憶會造成有瑕疵的證人證詞,所造成的冤錯獄。
既然除了DNA之外,其他的鑑識的科學基礎令人懷疑,那麼審判的本身就充滿了主觀的因素。被視為嫌犯的是人,辯護律師是人,警察是人,檢察官是人,法官是人,判決的陪審團也是由人所組成,凡是為人,就難免受到主觀的影響和限制。
警察在取得自白口供慣行的做法,是一開始的時候不記錄和警方所構思的犯罪故事情節不一致的地方,就當作是閒聊而不記下來,以免未來辯方律師質疑自白是出自警方的誘導。然後警察可能採取有威嚇性的、長時間疲勞式的審問,或引導式的提問,或誘之以認罪協商,來「突破心防」,讓嫌犯甚至承認了與事實不符合的犯罪情節。陪審團會傾向於相信自白,「誰會承認沒有做過的事呢?」而有些重大刑事案件,檢察官拿到了不利嫌犯的自白,甚至會主動召開記者會,那也會影響到將成陪審團成員者的想法!
警察和檢察官有破案的壓力。在美國很多地區,檢察官和法官是民選的,有選票的壓力,傾向於「強硬」對付罪犯,而那常常代表想盡辦法要把嫌犯入之以罪。警察和檢察官甚至會隱匿對嫌犯有利的證詞和證據呢!這在美國是明顯的違法,但是整個檢警、法官的氛圍是如此,他們都認為自己是把罪犯繩之以法的正義之士,從冤獄的平反案件看來,檢警往往在程序上技術性地讓無辜的人變成了罪犯。
被告的(公設)辯護律師,因為案件太多太忙,無法花太多時間在單一案件上,在審判過程中,沒有什麼資源去做獨立的調查,只能被動仰賴檢警提供的資料,容易陷被告於不利。
而陪審團呢?那是再主觀也不過了。據說一件官司的輸贏,往往取決於陪審團的成員是來自那個地區。有些地區的人,嫉惡如仇,會傾向採信不利被告的證詞和證據;而有些地區的人,則對檢警充滿戒心,那麼被告就比較有些希望。
人類在演化上,狩獵累積下來的基因,就忽略不重要、不急的事務,迅速下決策來逃命或獵物,但在刑事司法上,這就可能造成重大的問題。在重大的命案,一個小小的細節就可能是致命的關鍵,然而如果那是對被告有利但與檢警先入為主的看法不合的時候,往往就會被忽略了。
警察、檢察官、法官對自己能將罪犯繩之於法深感為榮,他們是好人,但是也往往因此傾向於把嫌犯視為罪犯,自信自己已經抓到了罪犯,甚至為了贏得官司而做了不誠實的事,冤錯獄的不正義也就發生了。
美國司法制度高度仰賴「告密者」替檢查官作證,在DNA平反的案子中佔14%。「告密者」為了減輕自己的刑期,說了謊提供偽證而使無辜的人被判刑的,所在多有。
如何改善目前美國司法制度中會造成冤錯獄的狀況呢?作者提出了以下幾點:
1. 指認嫌犯的時候,不要一字排開,而是要一個一個看。人總是傾向從一字排開的人中,找出一個跟自己(其實是不可靠的)記憶中比較像的人。如果都是無辜的人,被指認出來的人,就非常可能是下一個冤錯案的被害人了。
2. 偵訊程序必須全程錄影,不可中斷,以避免警方文飾口供的內容。
3. 用「雙盲」的方式來除去鑑識分析的確認偏誤。在專業分析前不要給太多資料,而且由什麼都不知道的上級來覆核。
4. 要給辯護律師足夠的資源進行調查和鑑識分析。
5. 訓練警察和檢察官,避免眼光短淺、先入為主的隧道(狹窄)視野。
6. 法官和檢察官不要用選舉的方式產生,而是由政黨組成的委員會來派任。
一般的企業受到市場的刺激,會不斷改變創新。但是警察、檢察官、法官所形成的司法系統,不受市場的影響,自成一格,久而久之就故步自封了。表面上看是努力打擊犯罪,但是過猶不及,反而以正義之名,造成不正義的冤錯獄的案件,而不自知了。
無辜入獄的人一定很痛苦,他們後面都可能造成一個破碎的家庭。在發生重大刑案的時候,社會狂欲入人於罪的氛圍中,嫌犯無罪推定的堅持,常常變得緣木求魚了。
我們要不斷提醒自己,那位無辜被告的嫌疑人,可能是我們的親友,甚至我們自己。對逮捕、取證、審判每個程序的分外慎重再慎重,是為了我們每一個自己。「寧可錯殺一百不放過一個」的態度和做法,是冤錯獄之源。
台灣走過殺戮,走過白色恐怖,走過刑求,現在也開始重視冤錯獄的減少,探討死刑的廢除,一切在進步當中。一直走在自由民主世界前緣的美國,它司法體系的運作,是我們很好的借鏡。
*:《審判的人性弱點》,馬克·戈希 著,堯嘉寧 譯
2021/2/16 審判的人性弱點 Damakey